本堂會章
本堂會章:
於8月17日,區聯會總幹事范國光牧師建議盈豐堂修改會章的內容,有四項如下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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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 |
8月2日的內容 |
8月17日更新的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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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第三項 |
法定人數定為百分之三十具投票權會友出席,便為有效。倘在規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,則順延至下一星期同一天的相同時間及地點舉行。倘押後的會議在規定開會時間後半小時內仍未足法定人數,則出席 |
法定人數定為百分之三十具投票權會友出席,便為有效。倘在規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,則順延至下一星期同一天的相同時間及地點舉行。倘押後的會議在規定開會時間後半小時內仍未足法定人數,則出席人數即成法定人數。如遇特別需要,得由執事會主席召開臨時會友大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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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「執事會」是由本堂牧師傳道及執事所組成,全體成員皆有投票權,但執事會的牧師傳道人數不得多於執事人數。每年開會不少於8次,執行會友大會 |
「執事會」是由本堂牧師傳道及執事所組成,全體成員皆有投票權,但執事會的牧師傳道人數不得多於執事人數。每年開會不少於8次,執行會友大會的決議案,制訂財政預算,策動聖工,宣揚福音,牧養信徒,辦理會務。如有特別需要,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。執事會組織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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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執事會可按聖工發展需要,委任成員,設立不同 |
執事會可按聖工發展需要,委任成員,設立不同的事工委員會或部門,策動聖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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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 |
本堂執事會具本會章解釋 |
本堂執事會具本會章解釋權,區聯會則有最終解釋權。 |
於8月17日經盈豐堂的執事會全體同意,接受修正。
並於2020年8月19日經區聯會認可實行。< 返回


